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吴灼生被告吴茂莲被告程清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灼生与被告吴茂莲、程清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灼生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吴茂莲、程清玉自行协商处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灼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吴灼生负担。
审 判 长 高信仁
代理
审判员 杨毅峰
人民陪审员 叶志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