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晖,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毕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毕某负担。
审判员 袁远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