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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622号

原告郭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郭某,女,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尚某某,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杨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粟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