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郭某,女,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尚某某,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杨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粟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