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497号申请执行人薛惠琴。被执行人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光路30号。法定代表人邱国贤,总经理。薛惠琴与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相劳人仲案字(2014)第78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调解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0月14日解除。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7日一次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578741元(详见申请人名单及经济补偿金金额见附件)。其中,薛惠琴经济补偿金金额为人民币24044.03元因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薛惠琴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4044.0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惠琴向本院提出申请:其与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现本人只要拿到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结欠本人的工资,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因解除本人劳动关系而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经有关部门协商,经济补偿金本人放弃追索,不要法院再执行。本人现在向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权利的一种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相劳人仲案字(2014)第785号仲裁调解书中应支付给薛惠琴的经济补偿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倪建达代理执行员 路宽成执 行 员 吴 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宁春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