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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95号

李承浩与李今哲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金大日,李承浩,李今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大日。

委托代理人:李院锋,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承浩。

原审

第三人:李今哲。

上诉人金大日因与被上诉人李承浩、原审第三人李今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8日向金大日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金大日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大日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于2015年3月17日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本案上诉申请。金大日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大日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会峰

审判员  叶建伟

审判员  陈舒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海涛刘稀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