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大日。
委托代理人:李院锋,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承浩。
原审
第三人:李今哲。
上诉人金大日因与被上诉人李承浩、原审第三人李今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8日向金大日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金大日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大日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于2015年3月17日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本案上诉申请。金大日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大日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会峰
审判员 叶建伟
审判员 陈舒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海涛刘稀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