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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25号

(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25号更正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25号本院于2015年3月1日作出的(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52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裁定书中首部“项雪峰,男”字样应为“王信女,女”。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陈 琪

代理

审判员  章晓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