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241号申请人明得芳、李天英、李天平、李青山、李木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谢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凡 来源:百度“”
明得芳、李天英、李天平、李青山、李木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审执行结束通知书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241号申请人明得芳、李天英、李天平、李青山、李木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谢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