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300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竭某某,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 大 清
人民陪审员 陈 永 全
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丽华(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