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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民初字第311号

冉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冉某某,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311号原告冉某某,女,贵州省黄平县人。被告邹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虹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习洋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