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熙岭信用社,住所地屏南县熙岭乡熙岭村**号。负责人韦陈林,主任。被执行人叶本艾,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陈丽华,女,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叶本闪,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潘国芬,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陈子满,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熙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叶本艾、陈丽华、叶本闪、潘国芬、陈子满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9831.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国芬在银行有存款人民币3179.47元,已被本院冻结,但冻结的款项不够偿还本案标的款,其余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平
审 判 员 徐邦长
代理
审判员 韩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