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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执字第00436号

杨成祥与陈刚、淮南市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虞执字第00436号申请执行人杨成祥。委托代理人陆俊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刚。被执行人淮南市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店集村。法定代表人陈燕。杨成祥与陈刚、淮南市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熟虞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

一、陈刚赔偿杨成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12609.81元,扣除陈刚已付的15000元,余款197609.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淮南市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陈刚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养护工程分公司赔偿杨成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9689.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养护工程分公司清偿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五、驳回杨成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3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613元,由杨成祥负担14元,陈刚、淮南市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19元,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养护工程分公司、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

一、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

三、除诉讼保全的皖D×××××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皖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不便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未执行到位199428.81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虞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陶建清

审判员  罗 磊

审判员  邓雪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