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950号
原告:傅瑞娣。
被告:王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瑞娣与被告王晖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瑞娣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也未申请司法援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学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莫永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