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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950号

傅瑞娣与王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傅瑞娣,王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950号

原告:傅瑞娣。

被告:王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瑞娣与被告王晖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瑞娣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也未申请司法援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学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莫永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