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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987号

荆建全非法采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非法采矿
当事人
荆建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987号罪犯荆建全,男,44岁(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怀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荆建全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3月6日提出对罪犯荆建全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荆建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荆建全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荆建全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荆建全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荆建全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荆建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荆建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枫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