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熙岭信用社,住所地屏南县熙岭乡熙岭村**号。负责人韦陈林,主任。被执行人潘国耀,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潘华亮,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潘国慧,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熙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潘国耀、潘华亮、潘国慧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屏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4282.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国耀、潘华亮、潘国慧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屏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平
审 判 员 徐邦长
代理
审判员 韩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