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834号罪犯曲守英,女,56岁(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曲守英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38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3月18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16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5月16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20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11月15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5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日提出对罪犯曲守英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曲守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曲守英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曲守英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曲守英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曲守英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曲守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曲守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9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枫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梦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