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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183号

杨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杨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王秀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翟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