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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2890-1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生与被执行人辛清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永生,辛清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890-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生。被执行人辛清阳。申请执行人刘永生与被执行人辛清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51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辛清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永生1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多次经点对点查询银行、矿产、国土、工商、房产等,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已把被执行人辛清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刘永生到庭表示因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