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313号
原告:刘某,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女,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