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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313号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313号

原告:刘某,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女,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