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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152号

张曾绍申请执行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曾绍,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张曾绍,男,汉族,1963年4月3日生,住义马市千秋镇石门新村5号。身份证号码:411219196304033537。被执行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腊梅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7035525-0。法定代表人卞发顺,该公司宗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曾绍申请执行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