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涵执字第8-1号

许细妹与人姚国林、郑金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细妹,姚国林,郑金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许细妹,女,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姚国林,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南平市延平,经常居住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郑金珠,女,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经常居住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细妹与被执行人姚国林、郑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涵民初字第366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姚国林、郑金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姚国林、郑金珠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姚国林、郑金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郑金珠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18xx号金玉满堂x号楼x梯11xx室、11xxA室的套房各一套(房产证号分别为:H20130xx**号、H20130xx**号),上述房产已于2014年9月22日被本院另案诉讼保全;被执行人姚国林有车牌号为闽BBxx**、闽BAxx**小型汽车各一辆,2015年1月15日,本院作出(2015)涵执字第8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姚国林所有车牌号为闽BBxx**、闽BAxx**小型汽车各一辆,因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实施扣押。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6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戴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