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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708号

孙同兰与刘会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申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同兰,刘会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孙同兰,女,195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被执行人刘会城,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执行孙同兰与刘会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督促并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秀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