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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保字第251号

年秀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年秀华,汤习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保字第251号

申请人:年秀华,女,195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申请人:汤习林,男,194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年秀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汤习林的银行存款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