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保字第251号
申请人:年秀华,女,195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申请人:汤习林,男,194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年秀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汤习林的银行存款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