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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社郊民初字第238号

贾义坡与张永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贾义坡,张永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社郊民初字第238号原告贾义坡,男,48岁。委托代理人张东霄,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生,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义坡与被告张永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义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贾义坡负担。

审 判 长  刘明汉

审 判 员  闫宗淼

人民陪审员  胡金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