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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执字第312号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城分社申请执行罗扬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城分社,罗扬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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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312���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城分社被执行人罗扬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游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扬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罗扬刚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270772.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丽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