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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442号

李海洋诉被告敦化市大浦柴河镇腰屯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海洋,敦化市大浦柴河镇腰屯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442号原告李海洋,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大浦柴镇腰屯村。被告敦化市大浦柴河镇腰屯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刘永江,村主任。案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洋诉被告敦化市大浦柴河镇腰屯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海洋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李海洋负担。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