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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商初字第00120号

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凤阳科苑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凤阳科苑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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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商初字第00120号原告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培德村27-28组。法定代表人孙培良。破产管理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23号楼25层。管理人负责人单正益,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任晓峰、单鸣姝,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凤阳科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临淮关凤临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天保,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华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凤阳科苑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季渭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常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