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张昌禄,男,1942年8月29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张建华,男,1983年1月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原告张昌禄诉被告张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昌禄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张昌禄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昌禄负担。
审判员 粟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