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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一初字第935号

杨敏等21名原告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吉县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姜忠志,于洪波,栾玉艳,王民,赵林,孙伟,田荣芝,田淑芝,王磊,朱敬辉,薄红军,孙艳波,翟井春,石银龙,杨敏,王玉秋,张玉忠,吕秀芹,张永新,衣立军,李秀梅,赵艳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吉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935号

原告:姜忠志,男,出生日期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永吉县。

原告:于洪波,男,出生日期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永吉县。

原告:栾玉艳,女,出生日期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永吉县。

原告:王民,男,出生日期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永吉县。

原告:赵林,男,出生日期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永吉县。

原告:孙伟,男,出生日期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永吉县。

原告:田荣芝,女,出生日期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永吉。

原告:田淑芝,女,出生日期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永吉县。

原告:王磊,男,出生日期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永吉县。

原告:朱敬辉,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住永吉县。

原告:薄红军,男,出生日期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永吉县。

原告:孙艳波,女,出生日期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永吉县。

原告:翟井春,男,出生日期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永吉县。

原告:石银龙,男,出生日期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永吉县。

原告:杨敏,女,1962年2月28日生,满族,无职业,住永吉县。

原告:王玉秋,女,1969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

原告:张玉忠,男,出生日期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永吉县。

原告:吕秀芹,女,出生日期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永吉县。

原告:张永新,男,出生日期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永吉县。

原告:衣立军,男,195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永吉县。

原告:李秀梅,女,出生日期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永吉县。

原告:赵艳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永吉县。

诉讼代表人:杨敏,女,1962年2月28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张扬,男,1986年1月7日生,满族,住吉林省永吉县,系杨敏之子。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吉县分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代表人:于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顺友,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铁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上述21名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吉县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上述21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杨敏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丽梅

审 判 员  赵新宇

代理

审判员  唐雪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孙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