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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924号

崔某甲抚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924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甲,男,200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南平市延平区王台中心小学学生。被执行人崔某乙,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南昌铁路局南平工务段职工,系原告崔某甲的父亲。关于崔某甲申请执行崔某乙抚养纠纷,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某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子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