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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84号

福建平潭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薛自玲、王明霞、林小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平潭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薛自玲,王明霞,林小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84号原告福建平潭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平潭县潭城镇下埔庄38号平潭农行大院内三楼。法定代表人张晨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章坚、李童童,系原告职员。被告薛自玲,男,汉族,住平潭县。被告王明霞,女,汉族,住平潭县。被告林小锋,男,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平潭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自玲、王明霞、林小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以因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平潭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为1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爱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