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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0031号

罗洪波与陈明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031号

原告:罗洪波,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

被告:陈明学,男,1975年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洪波与被告陈明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洪波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洪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洪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元,由原告罗洪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红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颖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