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031号
原告:罗洪波,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
被告:陈明学,男,1975年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洪波与被告陈明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洪波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洪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洪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元,由原告罗洪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红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颖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