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782号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华。委托代理人马富信。被告曹祝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祝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曹祝亮再次申请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李 晟
审判员 王 春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洁 来自:
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祝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782号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华。委托代理人马富信。被告曹祝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祝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曹祝亮再次申请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李 晟
审判员 王 春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