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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初字第00782号

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祝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曹祝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782号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华。委托代理人马富信。被告曹祝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祝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曹祝亮再次申请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李 晟

审判员 王 春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