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070号原告蒋茹,女,汉族,1958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屯溪区。委托代理人汪淑芬,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晓华,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山市光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委托代理人徐迎春,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茹诉被告黄山市光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郑 文 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程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