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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商辖终字第00046号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徐州九鼎锻造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九鼎锻造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辖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九鼎锻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紫庄董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政府驻地。负责人朱继荣,该支行行长。上诉人徐州九鼎锻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紫庄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商辖初字第000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农商行紫庄支行起诉称,九鼎公司以购原材料为由于2014年2月26日向其借款200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3.8%,借款期限至2015年2月10日。借款发放后,九鼎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并有规避债务的行为,严重危及资金安全,故请求判令九鼎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利息718967.5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农商行紫庄支行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贷款催收通知等证据材料复印件。九鼎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九鼎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贾汪区紫庄董庄工业区,故案件应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该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九鼎公司的住所地在徐州市贾汪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本案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通知要求,本案属于原审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此,九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裁定:驳回九鼎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九鼎公司负担。九鼎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九鼎公司住所地法院为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本案应移送该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处理本案地域管辖问题的法律依据。此外,管辖问题还涉及级别管辖。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原审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九鼎公司的住所地在徐州市贾汪区,且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500万元。因此,根据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原审法院审理。九鼎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符合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是,原审法院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收取80元案件受理费,缺乏依据,应予退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九鼎公司向原审法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审法院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史留芳

代理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斯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