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55号原告张润墙,男,194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陈环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头镇街道。负责人林志璜。被告安溪县湖头镇高山村委会,住所地:湖头镇高山村。负责人张再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润墙与被告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安溪县湖头镇高山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三方自愿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润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润墙负担。
审判员 林清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佩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