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472号申请执行人韩一×,无职业。被执行人韩二×,天津市汽车水箱厂工人。被执行人韩三×,天津市儿童医院主管护士。被执行人韩四×,天津市同仁堂制药厂退休工人。
原告韩一×与被告韩二×、韩三×、韩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56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韩四×给付原告韩一×继承款16万元;被继承人所遗之存款338861.91元及相应孳息由原告韩一×继承上述款项的20%。判决生效后,被告韩二×、韩三×、韩四×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4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二×、韩三×、韩四×又以申请执行人韩一×手中留有被继承人韩俊衡遗产尚未分割为由另行立案诉讼,未避免本案执行回转,此案需等待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南执字第147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仲亮
审判员 刘 衡
审判员 彭春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米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