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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1291号

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建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建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汉沽文化街易居庭苑底商31号。法定代表人董克站,总经理。被告杨建得。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岩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艺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