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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79号

原告林春玉与被告徐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春玉,徐宝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79号原告林春玉,女,1977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706081029),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盖德镇山坪村一组。被告徐宝发,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盖德镇三福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玉与被告徐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春玉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春玉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春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春玉负担。

审判员  颜鸣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竞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