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79号原告林春玉,女,1977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706081029),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盖德镇山坪村一组。被告徐宝发,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盖德镇三福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玉与被告徐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春玉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春玉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春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春玉负担。
审判员 颜鸣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竞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