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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终字第3475号

冯洪惠与杜长民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冯洪惠,杜长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3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洪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长民。委托代理人梁克彬,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洪惠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洪惠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洪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洪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为1230元,由上诉人冯洪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祝 杰

审 判 员  韩 军

代理

审判员  周美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褚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