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65号原告王金仕,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号。被告中挪诺航船员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温陵北路390号中泉大厦九楼法定代表人SEBJORNDAHL,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仕诉被告中挪诺航船员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仕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郑新颖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