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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南漳执字第00317-2号

王烈武与彭厚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烈武,彭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执字第00317-2号申请执行人王烈武,医生。被执行人彭厚军,个体建筑业主。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厚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军

审判员 程实忠

审判员 尤明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