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05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冯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付小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