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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民初字第2531号

朱德才与孔征红、丁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21-03-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孔某某;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泰兴民初字第2531号 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冀平,兴化市楚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孔某某。 被告丁某某。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孔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金冀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某、丁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2012年9月26日被告孔某某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截止2012年11月25日,逾期自认罚金每天500元。被告孔某某、丁某某系夫妻关系,讼争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孔某某、丁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孔某某于2012年9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到朱某某人民币本金10万元整,借期2个月,截止2012年11月25日全部还清,逾期自认罚金每天500元。案外人杨庆桂、俞学松在担保人处签名。原告当庭陈述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2000元。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孔某某、丁某某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朱某某提供的借条一份、两被告婚姻状况信息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孔某某向原告朱某某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偿还2000元,有原告朱某某提交的借条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案讼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被告孔某某的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丁某某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讼争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20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借款虽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逾期罚金每天500元,故原告主张借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已还2000元应相应扣减。被告孔某某、丁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可以缺席审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孔某某、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朱某某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已给付的2000元未扣减)。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孔某某、丁某某负担。因此款原告已垫交,被告孔某某、丁某某在履行上述偿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2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23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88)。

审 判 长  唐昌国

人民陪审员  刘德军

人民陪审员  杜艳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静 附援引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借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民事责任范围】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