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581号
原告:翟慎杰。
被告:赵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慎杰诉被告赵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慎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房雯 更多数据:
翟慎杰与赵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581号
原告:翟慎杰。
被告:赵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慎杰诉被告赵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慎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房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