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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581号

翟慎杰与赵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翟慎杰,赵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581号

原告:翟慎杰。

被告:赵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慎杰诉被告赵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慎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房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