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75号原告邓明尧,男,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陈益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映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毅,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玲慧,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江,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明尧与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明尧于2015年3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明尧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明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明尧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昌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开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