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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1008号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庙分社、李俊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20-03-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庙分社;李俊圣;李丰海;王化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庙分社,住所地商河县韩庙镇韩庙街。代表人邢维国,主任。被执行人李俊圣,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丰海,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化平,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庙分社与被执行人李俊圣、李丰海、王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4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66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商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马洪涛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书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