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21号原告尹同伏,农民。被告来百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同伏撤回起诉。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尹同伏负担。
审判员 崔福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付国 来自:
尹同伏与来百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21号原告尹同伏,农民。被告来百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同伏撤回起诉。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尹同伏负担。
审判员 崔福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付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