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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21号

尹同伏与来百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尹同伏,来百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21号原告尹同伏,农民。被告来百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同伏撤回起诉。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尹同伏负担。

审判员  崔福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付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