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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1573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与李德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李德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573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地址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办事处海棠大道10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2918-9。

负责人:陈为彬,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辅,男,生于1986年4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该支行客户经理,一般代理。

被告:李德元,男,生于1960年2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诉被告李德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