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718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6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开礼负担
审判员 陈弃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 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