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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执字第6468号之一

上海明珠印刷厂与上海罗帕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20-10-1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明珠印刷厂;上海罗帕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6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明珠印刷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罗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上海明珠印刷厂与上海罗帕贸易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的(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罗帕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令,责令其于2014年11月7日前履行相关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罗帕贸易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为沪BTXXXX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查,本院尚未查实被执行人上海罗帕贸易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以上事实,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集中情况调查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工作情况记录等材料为凭。

本院认为,鉴于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明珠印刷厂依据(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震

审 判 员  吴建良

代理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觉伟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